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宜公消验[2016]第0034号
关于宜春市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丰园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
宜春市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我支队对你单位申报的锦丰园建设工程(该工程位于宜春市芦洲北路255号,总建筑面积20651m2,建筑高度93米,地下1层为车库、设备用房,地上1层为消防控制室、商铺、物业用房和入户大堂,2-7层为办公和住宅,8-30层为住宅,属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进行了消防验收,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验收综合评定规则》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宜公消审 [2013]第0073号),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验收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目前为毛坯状态,综合评定为该土建工程消防验收(住宅部分)合格;
二、此结论仅对当日验收检查所涉及的系统及设施的现状负责;
三、工程投入使用后,你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有效;
四、你单位投入使用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标识化管理、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订灭火疏散预案并每半年演练一次,确保安全;
五、该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工程),应依法向我支队申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地上1层商铺,地上2-7层办公部分内部装修和自动消防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应另行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如不服本意见,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公安局或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