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宜公消验[2016]第0039号
关于同意中石化股份江西宜春石油分公司窑前加油站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
中石化股份江西宜春石油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我支队对你单位申报的窑前加油站工程(该工程位于袁州区明月大道以西路段,建筑面积172.5m2。站内设计2个30m3埋地柴油贮罐、2个30m3埋地汽油贮罐,为三级加油站;站房建筑高度3.6米,地上一层为便利店、办公用房、配(发)电室,属单层公共建筑。按规范要求设有消防沙,灭火毯,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进行了消防验收,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验收综合评定规则》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宜公消审[2015]第0020号),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验收意见如下:
一、综合评定为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二、此结论仅对当日验收检查所涉及的系统及设施的现状负责;
三、工程投入使用后,你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有效;
四、你单位投入使用时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标识化管理、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订灭火疏散预案并每半年演练一次,确保安全;
五、该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应依法向我支队申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如不服本意见,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公安局或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