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宜公消验[2016]第0045号
关于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X-CT非离子型碘造影剂、喹诺酮类等药物中间体项目B1车间、A6车间、食堂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
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我支队对你单位申报的X-CT非离子型碘造影剂、喹诺酮类等药物中间体项目B1车间、A6车间、食堂建设工程(该工程位于江西樟树市盐化基地,其中B1车间建筑面积为7575 m2,建筑高度为21.2米,地上4层,火灾危险性为甲类;A6车间建筑面积为5684 m2,建筑高度为19米,地上3层,火灾危险性为丙类;食堂建筑面积为1248m2,建筑高度为10.5米,地上1层为餐厅和厨房,2层为餐厅包厢,属多层公共建筑。按规范要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事故排风系统、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进行了消防验收,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验收综合评定规则》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宜公消审 [2015]第0072号),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手动报警按钮未采用防爆型;
2、部分消火栓箱内器材损坏;
3、联动火灾显示盘故障,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1.1条规定;
4、配电房未设置相适应的灭火系统;
5、防火分区处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1.5条规定;
6、B1车间工艺设备未施工完毕;
7、未设置标识化,微型消防站未设置;
8、消防控制室可燃气体报警主机损坏,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1.1条规定;
以上问题,你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书面申报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该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如不服本意见,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公安局或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