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宜公消验[2016]第0054号
关于宜春市和益置业有限公司和益台商大厦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
宜春市和益置业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我支队对你单位申报的和益台商大厦建设工程(该工程位于宜春市钓台路南侧、天宝路东侧,总建筑面积41052m 2,其中地下车库建筑面积5418 m 2,地下1层为设备用房、复式停车库; 1# 楼建筑高度93.15米,地上1层为商业服务网点、大堂,地上2—3层为餐饮部,地上4—10层为宾馆客房,地上11—25层为办公用房,属一类高层公共建筑;2#楼建筑高度9.5米,地上1-2层为商业服务网点,属多层公共建筑;3#楼建筑高度65.2米,地上1-2层为商业服务网点、商业营业厅,地上3—15层为酒店式公寓,属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按规范要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进行了消防验收,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验收综合评定规则》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宜公消审 [2014]第0038号),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1号楼3层以上楼层超过20m的内走道未设置机械排烟,不符合《高层民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8.4.1.1规定;
二、消防水泵安装不能形成自灌式、水泵房未与其他部位形成防火分隔、消防水池未安装液位计房,不符合《高层民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7.5规定;
三、部分管道井、电缆井未封堵,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5.3.3规定;
四、商业部分存在未按图纸施工,疏散不符合《高层民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要求;
五、发电房,配电房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气体灭火系统,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4.1.3规定;
六、地上与地下连通部位未在首层进行防火分隔,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6.2.8规定;
七、地下车库超过1.2米的风管下未安装喷头;
八、部分区域未安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9.2.1规定;
九、末端式水装置无排水设施,安装高度不符合要求;
十、消防系统联动故障较多,消防设施标识化不全,未建立微型消防站。
以上问题,你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该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如不服本意见,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公安局或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