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宜公消审[2016]第0069号
关于同意江西宜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0000吨草酸亚铁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江西宜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我支队对你单位申报的年产40000吨草酸亚铁材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进行了审核。该工程位于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谐路北侧,其中1-2#浸取车间建筑面积5208m2,建筑高度6.7米,地上1层,火灾危险性为甲类; 3-4#反应车间建筑面积15120m2,建筑高度9.8米,地上1层局部2层,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5-6#烘干成品车间建筑面积6480m2,建筑高度6.7米,地上1层,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7#综合仓库建筑面积2187m2,建筑高度6.7米,地上1层,火灾危险性为戊类; 8#质检车间建筑面积1157m2,建筑高度6.7米,地上1层,火灾危险性为丙类;9-10#楼建筑面积352 m2,建筑高度6.7米,地上1层为锅炉房和变配电间,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消防水池容积656 m3。按规范要求设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雷防静电装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等设计规范,经审核认为该工程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请按照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资料进行施工。
二、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消防产品应选用具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的合格产品。消防产品进场安装前,应告知我支队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经此次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如需变更应重新向我支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四、该工程竣工后,应向我支队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如不服本意见,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公安局或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