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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权力和责任清单
作者:宜春市消防支队 | 日期:2015/10/15 10:59:20 | 人气:

市公安消防支队权力和责任清单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1

市公安消防支队

消防设计审核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支队防火处窗口受理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消防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材料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条件,导致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

5、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6、擅自增设、变更认定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在消防安全许可过程中存在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不正常个人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办理的;(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2、审查阶段责任 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审核、验收或安全检查的材料和主管部门意见,组织监督人员图纸和现场进行核查,结合申报材料及图纸,提出意见。    

支队防火处承办人、技术复核人、支队防火处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 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支队业务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 在发放《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 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消防安全条件,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支队防火处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支队防火处相关责任人

2

市公安消防支队

对违反消防设计审核、施工、抽查、验收、备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修改消防设计后不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六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1、受案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受案。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四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支队防火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支队业务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3

市公安消防支队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建筑保温材料或者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营业性包房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开设外窗的;(二)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三)在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在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合用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受案。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四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支队防火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支队业务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4

市公安消防支队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七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受案。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四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支队防火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支队业务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5

市公安消防支队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三)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第四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第一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二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受案。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四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支队防火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支队业务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6

市公安消防支队

对允许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允许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受案。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四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支队防火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支队业务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7

市公安消防支队

对消防控制室未落实值班制度、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落实巡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报送年度检测记录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周巡查一次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依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罚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将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受案。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四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支队防火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支队业务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8

市公安消防支队

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第三十五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受案。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四十四条。

 

2、调查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违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3、审核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支队防火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支队业务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9

市公安消防支队

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临时查封期限内对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检查确认火灾隐患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1、告知阶段责任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告知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四十四条。

 

2、决定阶段责任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应当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集体讨论,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制作强制措施的决定。

支队业务负责人

3、执行阶段责任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作《临时查封决定书》并张贴封条。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4、事后监管责任 现场核查消防隐患整改情况,制作《同意/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10

市公安消防支队

强制拆除妨碍安全疏散、妨碍消防车通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障碍物,强制拆除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告知阶段责任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告知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四十四条。

 

2、决定阶段责任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应当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集体讨论,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制作强制措施的决定。

支队业务负责人

3、执行阶段责任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4、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监管,消除火灾隐患。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11

市公安消防支队

强制执行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处罚决定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1、告知阶段责任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告知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四十四条。

 

2、决定阶段责任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应当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集体讨论,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制作强制措施的决定。

支队业务负责人

3、执行阶段责任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作《临时查封决定书》并张贴封条。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4、事后监管责任 现场核查消防隐患整改情况,制作《同意/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支队防火处相关人员

12

市公安消防支队

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和复核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火场所概况;(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五)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1、现场初期调查责任 表明身份、查看现场、询问证人、排除现场险情、保护现场、确定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消防支队火灾调查科工作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而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二)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审查阶段责任 依法对火灾事故认定,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以及根据条件开展勘验;复核程序依法对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包括火灾事故调查案卷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以及根据条件开展复核勘验。

消防支队火灾调查科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 签发火灾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消防支队业务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 制发文书,依法送达。

消防支队火灾调查科工作人员

5、事后责任 督促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及时开展重新调查,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消防支队火灾调查科工作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

市公安消防支队

消防设计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支队防火处窗口受理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消防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材料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条件,导致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

5、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6、擅自增设、变更认定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在消防安全许可过程中存在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不正常个人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四十四条。

 

2、审查阶段责任 审核行政相对人提供的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支队防火处窗口承办人员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支队防火处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 制发送达文书。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 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对抽中的项目按照消防设计审核程序进行图纸检查。  

支队防火处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支队防火处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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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消防支队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支队防火处窗口受理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消防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材料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条件,导致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

5、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6、擅自增设、变更认定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在消防安全许可过程中存在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不正常个人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四十四条。

 

2、审查阶段责任 审核行政相对人提供的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支队防火处窗口承办人员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支队防火处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 制发送达文书。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 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对抽中的项目按照消防设计审核程序进行图纸检查。  

支队防火处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支队防火处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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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消防支队

消防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四条。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支队防火处窗口受理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消防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材料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条件,导致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

5、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6、擅自增设、变更认定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在消防安全许可过程中存在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不正常个人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四十四条。

 

2、审查阶段责任 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审核、验收或安全检查的材料和主管部门意见,组织监督人员图纸和现场进行核查,结合申报材料及图纸,提出意见。    

支队防火处承办人、技术复核人、支队防火处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 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支队业务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 在发放《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5、事后监督责任 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消防安全条件,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支队防火处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支队防火处相关责任人

16

市公安消防支队

公众集聚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证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1、受理阶段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支队防火处承办人、技术复核人、支队防火处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消防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材料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条件,导致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

5、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6、擅自增设、变更认定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在消防安全许可过程中存在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不正常个人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四十四条。

 

2、审查阶段责任 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审核、验收或安全检查的材料和主管部门意见,组织监督人员图纸和现场进行核查,结合申报材料及图纸,提出意见。    

支队业务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 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4、送达阶段责任 在发放《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支队防火处相关责任人

5、事后监督责任 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消防安全条件,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支队防火处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市公安消防支队

责令立即、限期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1、监督检查责任 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防火处负责人、监督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2、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4、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5、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6、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其他监督检查;

防火处负责人、监督管理科

18

市公安消防支队

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 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防火处负责人、监督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2、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4、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5、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6、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十六条 

 

2、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

防火处负责人、监督管理科

19

市公安消防支队

灭火救援现场调度指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1、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支队指挥中心、各中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2、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现场指挥部

3、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应当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有关的事项。

消防支队、大队、中队

20

市公安消防支队

消防宣传教育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1、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消防支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4、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21

市公安消防支队

抽样取证

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1、报告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执行阶段责任 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抽样;填写抽样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支队防火处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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