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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
作者:宜春市消防支队 | 日期:2016/2/7 11:00:51 | 人气: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办事指南

备案程序

①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内装修工程等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在施工前或投入使用前,通过河北消防网(www.hebxf.net)中的“办事直通车-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内装修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投资额度小于30万元内装修工程不需要申报内装修设计备案。

②抽查。消防设计备案后,通过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③报送资料。未被抽中的建设工程留存机打“备案凭证”备查。被抽中的建设单位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材料,进行消防设计抽查。

④公告。被抽中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图纸审查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检查不合格的,依法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告知存在的问题,责令改正。

备案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提交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二、其他资料

(一)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说明见附件);

(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和个文件复印件;

(六)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十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附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一、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一)一般要求

1、设计文件应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关于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的深度要求。设计文件应包括选用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

2、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总说明,各有关专业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

3、设计文件应写明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编制单位,编制年月;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二)设计总说明

1、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

1)设计中贯彻的国家政策、法规;

2)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批准的批文;

3)工程设计依据;

4)建设单位提供的生产工艺等资料。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

1)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

2)分期建设(应说明近期,远期的工程)的情况;

3)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总指标

1)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等指标;

2) 其他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4、本工程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三)总平面

1、设计说明书

1) 说明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位置,四邻已有和规划的建筑物与构筑物情况、场地内保留建构筑物的情况;

2) 说明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

3)说明功能分区;

4) 说明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

5)说明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的确定;

6)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及主要设计技术条件。

7)现有市政消防供水情况。

2、设计图纸

1)区域位置图

2)总平面图: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间距;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 

(四)建筑、结构

1、设计说明书

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结构选型;

2)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层数、层高和总高度;

3)建筑物的功能分区、平面布局;

4)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等设计情况和所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

5)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总建筑面积以及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场所的座位数、车库的停车位数量等;

6) 对需分期建设的工程,说明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

7)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选用及技术措施。

2、设计图纸

1) 平面图: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平面布置,房间功能和面积,安全疏散楼梯、走道,消防电梯,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立面图: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部件的可见部分;屋顶、及屋顶高耸物、檐口(女儿墙)、室外地面、等主要标高或高度。

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分隔措施的可以在建筑立面图中体现。

3)剖面图:应准确、清楚的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错层部位);各层楼地面和室外标高,以及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总高度,各楼层之间尺寸及其他必需的尺寸等。

(五)电气

1、设计说明书

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设计说明:消防电源供电负荷、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敷设要求;

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的防火设计说明:配电线路的敷设要求、电器安装使用的要求;

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设计说明:设置部位、照度、供电时间;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说明:系统的组成、设备的选择、联动控制要求;

5)消防控制室位置的确定和要求;

6)防雷避雷设计情况。

2、设计图纸

1)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

(六)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设计说明书

1) 消防给水系统的说明:消防用水标准及用水量;

2)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说明:各室外消防系统的设计依据、设计参数、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和控制方式;

3)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说明:各室外消防系统的设计依据、设计参数、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和控制方式;

4) 其他灭火系统的设计说明:其他灭火系统的设计依据、设计参数、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和控制方式。

2、设计图纸

1)给排水总平面图;

2)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3)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

4) 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

(七)防烟、排烟和采暖、通风和空调

1、设计说明书

1) 防烟系统的设计说明:防烟系统设置的部位、房间,以及系统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备选型和控制方式;

2) 排烟系统的设计说明:排烟系统设置的部位、房间,以及系统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备选型和控制方式;

3) 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防火设计的说明。

2、设计图纸

1)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2)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

(八)热能动力

1、设计说明书

1) 燃料系统设计说明;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的设计、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的要求;

2) 锅炉房的设计说明:锅炉型式、规格、台数,燃料系统的设计说明;

3) 其他动力站房:气体站房、柴油发电机房、气体瓶组站的设计说明;

2、设计图纸

1)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

2)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

二、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一)一般要求

1、设计文件应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关于施工图文件应满足的深度要求。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

2、设计文件应包括改建、内装修工程设计所涉及专业的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

3、设计文件应写明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编制单位,编制年月;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4、如对原工程的建筑设计、结构和设备设计有较大改动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同意。

5、原工程已设的消防设施在工程用途变更后的适用情况,若不适用,应重新设计,设计文件应达到审批要求深度。

(二)设计总说明

1、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

1)设计中贯彻的国家政策、法规;

2)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批准的批文;

3)工程设计依据;

2、工程规模和设计范围

1)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

2)分期建设(应说明近期,远期的工程)的情况;

3)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4)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

3、本工程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三)装修专业

1、设计说明书

1) 说明原工程用途、分类和耐火等级等概况以及本工程概况;

2) 说明本工程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功能分区、平面布局;

3) 说明需装修各部位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用文字说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达。

2、设计图纸

1) 建筑平面图:原工程总平面图和平面图;本工程平面图,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

2)装修图纸:应体现工程各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可采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表示。

 

 

 

 

 

 

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清单

审批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新建、扩建工程)

审批窗口单位

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窗口电话

序号

申报材料名称

备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封面应有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以及申请日期等基本情况,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建设主体是个人的应签名,必填项不应缺项,内容填写要完整,填写内容涂改的应由申请人签名或捺指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须提供原件。

2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可以提供经原件持有单位核对,并注明“核对无误”内容,由核对人签名、注明核对日期、盖原件持有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可以注明复印件使用用途)。

3

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

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以上材料可以提供经原件持有单位核对,并注明“核对无误”内容,由核对人签名、注明核对日期、盖原件持有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可以注明复印件使用用途)。

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提供。

设计图纸一套,并加盖审图机构印章。提供经审图机构审核的图纸一致的光盘及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须提供原件。

5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该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复核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以上材料可以提供经原件持有单位核对,并注明“核对无误”内容,由核对人签名、注明核对日期、盖原件持有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可以注明复印件使用用途)。

6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上材料可以提供经原件持有单位核对,并注明“核对无误”内容,由核对人签名、注明核对日期、盖原件持有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可以注明复印件使用用途)。

7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承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设计变更项目需由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

建设单位承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当事人的,须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需提供原件。承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其他材料可以提供经原件持有单位核对,并注明“核对无误”内容,由核对人签名、注明核对日期、盖原件持有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可以注明复印件使用用途)。

 

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清单

审批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改建、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审批窗口单位

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窗口电话

序号

申报材料名称

备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封面应有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以及申请日期等基本情况,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建设主体是个人的应签名,必填项不应缺项,内容填写要完整,填写内容涂改的应由申请人签名或捺指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须提供原件。

2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可以提供经原件持有单位核对,并注明“核对无误”内容,由核对人签名、注明核对日期、盖原件持有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可以注明复印件使用用途)。

3

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

装修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消防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以上材料可以提供经原件持有单位核对,并注明“核对无误”内容,由核对人签名、注明核对日期、盖原件持有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可以注明复印件使用用途)。

4

所在建筑合法证明文件

改建(用途变更)、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设工程现设计用途与原工程用途不一致的,应提供现设计用途的有效证明文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政府文件、相关单位的会议纪要等资料)。用途相符的,应提供原土建消防审核合格意见书或土建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房屋产权证。

以上材料可以提供经原件持有单位核对,并注明“核对无误”内容,由核对人签名、注明核对日期、盖原件持有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可以注明复印件使用用途)。

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提供。

设计图纸一套,提供与图纸内容一致的光盘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须提供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承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

建设单位承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当事人的,须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需提供原件。承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其他材料可以提供经原件持有单位核对,并注明“核对无误”内容,由核对人签名、注明核对日期、盖原件持有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可以注明复印件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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