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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办事指南
作者: | 日期:2017/7/3 17:28:05 | 人气: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办事指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检查范围

除属于个体工商户且符合下列条件以外的公众聚集场所均需办理。

① 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②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饭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③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经营可燃易燃物品的商业经营场所;

④ 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旅店、医疗所、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

⑤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理发、美容等场所。

提交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申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清单

 审批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审批窗口单位

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窗口电话

 

序号

申报材料名称

备注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申报表要求填写完整、准确,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无公章的,当事人应签字。

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和编造事实,否则将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授权委托书

(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需提供原件。承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其他材料可以提供经原件持有单位核对,并注明“核对无误”内容,由核对人签名、注明核对日期、盖原件持有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可以注明复印件使用用途)。

建设单位资料

主要包括:1、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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