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宜公消验[2016]第0037号
关于高安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博华城二期17-21#楼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
高安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我支队对你单位申报的世博华城二期17-21#楼建设工程(该工程位于高安市瑞阳大道以北、碧落北路以西,总建筑面积95814m2,其中地下1-2层为商铺、汽车库和设备用房,17#楼建筑高度59米,地下1-2层为商业营业厅,地上1层为住宅和商业营业厅,2-20层为住宅,属一类高层公共建筑;18#、21#楼建筑高度54.3米,18#楼地上1层为商业营业厅, 2-18层为住宅,属一类高层公共建筑,21#楼地下1-2层和地上1层为商业营业厅,2-18层为住宅,属一类高层公共建筑;19-20#楼建筑高度88.9米,地下1层和地上1层为商业营业厅,2-29层为住宅,属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按规范要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进行了消防验收,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验收综合评定规则》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宜公消审 [2014]第0060号),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如下:
一、此结论仅对当日验收检查所涉及的系统及设施的现状负责;
二、工程投入使用后,你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有效;
三、你单位投入使用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标识化管理、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订灭火疏散预案并每半年演练一次,确保安全;
四、商业部分仅指土建工程,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应另行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属于公众集聚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五、该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工程),应依法向我支队申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如不服本意见,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公安局或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