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宜公消验[2016]第0040号
关于江西盛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5000吨四氢糠醇项目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
江西盛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我支队对你单位申报的年产15000吨四氢糠醇项目建设工程(该工程位于樟树市盐化基地蓝恒达厂区内,其中配电控制楼建筑面积499m2,建筑高度9.6米,地上2层,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氢气压缩厂房建筑面积799m2,建筑高度7.2米,地上1层,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糠醇和四氢糠醇粗品储罐储量400m3,储存形式为地上式,火灾危险性为乙类。按规范要求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有毒可燃气体报警检测仪、防雷防静电装置、水溶剂泡沫灭火装置。)进行了消防验收,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验收综合评定规则》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宜公消审[2016]第0030号),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验收意见如下:
一、综合评定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二、此结论仅对当日验收检查所涉及的系统及设施的现状负责;
三、工程投入使用后,你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有效;
四、你单位投入使用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标识化管理、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订灭火疏散预案并每半年演练一次,确保安全;
五、该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工程),应依法向我支队申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如不服本意见,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公安局或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