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宜公消验[2016]第0046号
关于上高县锦阳新区管理委员会上高县行政中心办公大楼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
上高县锦阳新区管理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我支队对你单位申报的上高县行政中心办公大楼建设工程(该工程位于上高县锦阳新区,总建筑面积48200 m2,建筑高度44.35米,地下1层为汽车库和设备用房,架空层为汽车库、办公室、中心机房、消防控制室,地上1—10层为办公室和会议室,属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按规范要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装修面积34869 m2,建筑高度44.35米,架空层为汽车库、办公室、中心机房、消防控制室,地上1-10层为办公室和会议室,属二类高层公共建筑。顶棚装修材料为轻钢龙骨石膏板和乳胶漆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地面装修材料为大理石、瓷砖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墙面装修材料为瓷砖、石材和乳胶漆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进行了消防验收,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验收综合评定规则》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宜公消审 [2011]第0130号)和(宜公消审[2016]第0056号),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未设置标识化,微型消防站未设置;
2、屋顶水箱进水处浮球阀损坏;
3、中庭上空屋顶处设置了防雨罩顶,未按图施工;
4、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的门采用了玻璃门;
5、普通电梯机房与消防电梯机房未用实体墙分隔;
6、部分强弱电井内感烟探测器未贴顶设置;
7、部分前室的疏散门未朝疏散方向开启;
8、一楼中间大厅顶板喷头安装高度大于8米;
9、地下室未设置风机房;
10、整个联动系统故障;
11、地下室水泵房消防水池未设置液位计;
以上问题,你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书面申报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该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如不服本意见,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公安局或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