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宜公消验[2016]第0047号
关于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科技之窗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
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我支队对你单位申报的科技之窗建设工程(该工程位于宜春市明月北路东侧、市府路南侧,总建筑面积43255m2,建筑高度为21米,地下1层,地上4层,包括科技馆、美术馆、群艺馆、音乐厅,其中地下1层为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上1-4层包括科技厅、音乐厅、美术展厅、音乐美术兴趣培训室及其配套办公用房等,属多层公共建筑。按规范要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装修面积21888m2,地上1-4层内部装修包括音乐厅、美术展厅、音乐美术兴趣培训室及其配套办公用房等。顶棚装修材料为轻钢龙骨石膏板、硅钙板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地面装修材料为大理石、仿古石、石材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墙面装修材料为仿古砖、瓷砖、乳胶漆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进行了消防验收,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验收综合评定规则》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宜公消审 [2011]第0109号)和(宜公消审[2014]第0022号),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封闭楼梯间未开设外窗;
2、排烟口距离地面小于2米;
3、防火分区处的门未采用甲级防火门;
4、楼层防火分区叠加大于规定防火分区面积;
5、二楼空调机房的通风孔洞未设置防火阀;
6、配电房,发电机房未设置气溶胶灭火系统;
7、部分消火栓箱未设置消防器材;
8、未设置标识化,微型消防站未设置;
以上问题,你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书面申报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该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如不服本意见,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公安局或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