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宜公消验[2016]第 0050号
关于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宜阳小区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
宜春市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我支队对你单位申报的宜阳小区建设工程(该工程位于宜春市宜阳新区核心区北侧,卢洲北路以东、明月北路以西、外环北路以南、青山路以北,总建筑面积919228 m2,其中2#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为68823 m2,地下2层为车库和设备用房; 1#楼建筑高度67.95米,地下1层为储藏间,地上1层为入户大厅、架空层和住宅,2-22层为住宅,属一类高层居住建筑;22#楼建筑高度67.95米,地下1层为非机动车库,地上1层为入户大厅、架空层和住宅,2-22层为住宅,属一类高层居住建筑;2#、3#楼建筑高度76.95米,地下1层为储藏间,地上1层为入户大厅、架空层和住宅,2-25层为住宅,属一类高层居住建筑;4#楼建筑高度76.95米,地下1层为非机动车库,地上1层为入户大厅、架空层和住宅,2-22层为住宅,属一类高层居住建筑;9-15#、17-18#、20-21#楼建筑高度33.45米,地下1层为储藏室,地上1层为入户大厅、架空层和住宅,2-11层为住宅,属二类高层居住建筑;16#楼建筑高度33.45米,地下1层为非机动车库,地上1层为入户大厅、架空层和住宅,2-11层为住宅,属二类高层居住建筑;19#楼建筑高度55.95米,地下1层为非机动车库,地上1层为入户大厅、架空层和住宅,2-18层为住宅,属二类高层居住建筑;5#、34#楼建筑高度75.45米,地下1层为非机动车库,地上1层为入户大厅、架空层和住宅,2-25层均为住宅,属一类高层居住建筑;6-7#、29-30#、33#、35#楼建筑高度75.45米,地下1层为储藏室,地上1层为入户大厅、架空层和住宅,2-25层均为住宅,属一类高层居住建筑;23-24#、31-32#楼建筑高度72.45米,地下1层为储藏室,地上1层为入户大厅、架空层和住宅,2-24层均为住宅,属一类高层居住建筑;25-26#、28#楼建筑高度66.45米,地下1层为储藏室,地上1层为入户大厅、架空层和住宅, 2-22层均为住宅,属一类高层居住建筑;27#楼建筑高度54.45米,地下1层为非机动车库,地上1层为入户大厅、架空层和住宅,2-18层均为住宅,属二类高层居住建筑;1#地下室、3#地下室、4#地下室建筑高度4.2米,地下1层为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8#楼建筑高度55.95米,地下1层为储藏室,地上1 -18层均为住宅,属二类高层居住建筑;36#楼建筑高度55.95米,地下1层为非机动车库,地上1 层为架空层、入户大厅和住宅,2-18层均为住宅,属二类高层居住建筑;37#楼建筑高度67.95米,地下1层为储藏室,地上1 层为架空层、入户大厅和住宅,2-22层均为住宅,属一类高层居住建筑;38#、63-64#、67-68#楼建筑高度76.95米,地下1层为储藏室,地上1-25层均为住宅,属一类高层居住建筑;39-45#、47-51#楼建筑高度29.6米,地下1层为储藏室,地上1层为架空层,2-9层均为住宅,属多层居住建筑;46#、52#楼建筑高度33.45米,地下1层为非机动车库,地上1层为入户大厅、架空层和住宅, 2-11层均为住宅,属二类高层居住建筑;53#楼建筑高度33.45米,地下1层为非机动车库和储藏室,地上1- 11层均为住宅,属二类高层居住建筑;54-62#楼建筑高度33.45米,地下1层为储藏室,地上1-11层均为住宅,属二类高层居住建筑;65-66#楼建筑高度67.95米,地下1层为储藏室和非机动车库,地上1 层为架空层、入户大厅和住宅,2-25层均为住宅,属一类高层居住建筑; 69-71#楼建筑高度84.45米,地下1层为非机动车库,地上1-28层均为住宅,属一类高层居住建筑;72#楼建筑高度66.45米,地下1层为非机动车库,地上1-22层均为住宅,属一类高层居住建筑。按规范要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进行了消防验收,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验收综合评定规则》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宜公消审[2012]第0125号、宜公消审[2013]第0054号、宜公消审[2013]第0036号),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如下:
一、此结论仅对当日验收检查所涉及的系统及设施的现状负责;
二、工程投入使用后,你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有效;
三、你单位投入使用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标识化管理、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订灭火疏散预案并每半年演练一次,确保安全;
四、商业部分仅指土建工程,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应另行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属于公众集聚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五、该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工程),应依法向我支队申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