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宜公消审[2016]第0070号
关于同意李娟宜春国际幼儿园内部装修和自动消防设施
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李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我支队对你单位申报的宜春国际幼儿园内部装修和自动消防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进行了审核。该工程位于宜春市袁州靖安路北侧凤凰城外滩一号1幢,装修面积3500m2,建筑高度9.5米,地上1-2层为幼儿用房和办公室,属多层公共建筑。顶棚装修材料为轻钢龙骨石膏板和乳胶漆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地面装修材料为大理石瓷砖和强化木质地板等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的材料进行装饰,墙面装修材料为瓷砖石材、墙纸和乳胶漆等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的材料进行装饰。按规范要求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排烟系统。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等设计规范,经审核认为该工程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请按照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资料进行施工。
二、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消防产品应选用具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的合格产品,消防产品进场安装前,应告知我支队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抽样检测。
三、经此次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如需变更应重新向我支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四、该工程竣工后,应向我支队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如不服本意见,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公安局或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