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宜公消审[2016]第0072号
关于同意宜春市袁州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袁州大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宜春市袁州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我支队对你单位申报的袁州大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浙江东华规划建筑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进行了审核。该工程位于袁州新城规划一路北侧、烟草配送中心西侧,总建筑面积88404m2,建筑高度68.3m,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8127m2,地下1层为设备用房和车库,架空层为自行车库、厨房、餐厅大厅、餐厅包厢、超市和设备用房,地上1层为大会议室、综合服务大厅、消防控制室、办公用房,2-17层为办公用房,属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按规范要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溶胶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等设计规范,经审核认为该工程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请按照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资料进行施工。
二、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消防产品应选用具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的合格产品,消防产品进场安装前,应告知我支队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抽样检测。
三、经此次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如需变更应重新向我支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四、按照《江西省消防条例》第33条规定,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五、该工程竣工后,应向我支队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如不服本意见,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公安局或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