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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步步高广场返还商业二层内部装修和自动消防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作者:宜春市消防支队 | 日期:2016/10/26 10:00:41 | 人气:

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宜公消审[2016]0092

 

关于不同意宜春鑫都商厦有限公司宜春步步高广场返还商业二层

内部装修和自动消防设施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

 

宜春鑫都商厦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我支队对你单位申报的宜春步步高广场返还商业二层内部装修和自动消防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江西省桂能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进行了审核。该工程位于宜春市中山中路进龙二楼,装修面积3800m2,建筑层高4.5米,地上2层为餐饮用房,属公共建筑。顶棚装修材料为轻钢龙骨石膏板和乳胶漆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地面装修材料为大理石瓷砖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墙面装修材料为瓷砖石材和乳胶漆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装饰。按规范要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排烟系统。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等设计规范,经审核认为该工程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不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步步高广场二层返还商业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条的规定。

二、厨房未靠外墙设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6条的规定。

三、厨房的排油烟管道穿过楼梯间前室,且未设置防火阀,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4.3条和第9.3.12条的规定。

四、厨房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未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1条的规定。

五、厨房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3条的规定。

六、厨房内未设置感温火灾探测器,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1.1条的规定。

七、未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5条的规定。

八、排烟风机设置在楼梯间前室内,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1.9条的规定。

九、安全出口未保证完好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如不服本意见,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公安局或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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