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宜公宜公消验[2016]第0046号
关于宜春市袁州区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春晖豪庭商住楼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意见
宜春市袁州区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我支队对你单位申报的春晖豪庭商住楼建设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验收综合评定规则》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宜公消审 [2014]第0032号),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符合规范要求;
二、 大于1.2米的风管下方未设置喷头;
三、 水泵房未设置应急照明灯,水力警铃损坏;
四、 配电房,储油间未设置甲级防火门;
五、 配电间未设置气溶胶灭火系统;
六、 电缆井、管道井未采用不燃材料封堵;
七、 楼梯间、地下室未装应急照明灯,部分疏散指示标志损坏;
八、未按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
九、 防火门损坏严重;
十、 未设置标识化,微型消防站设置不符合要求。
以上问题,你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该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如不服本意见,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公安局或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