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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
作者: | 日期:2016/11/7 11:20:40 | 人气: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办事指南

备案程序

①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河北消防网(www.hebxf.net)中的“办事直通车-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受理系统。

②抽查。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③报送资料。未被抽中的建设工程留存机打“备案凭证”备查。被抽中的建设单位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消防竣工验收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材料,进行消防验收抽查。

④公告。被抽中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图纸审查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检查不合格的,依法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告知存在的问题,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二)除需要验收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清单

审批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审批窗口单位

宜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窗口电话

序号

申报材料名称

备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封面应有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以及申请日期等基本情况,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建设主体是个人的应签名,必填项不应缺项,内容填写要完整,填写内容涂改的应由申请人签名或捺指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须提供原件。

2

建设单位资料

   1、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审核意见书》(装修项目需提交所在建筑土建审核意见书及装修审核意见书);

 2、单位出具的验收申请报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须提供原件;

以上材料可以提供经原件持有单位核对,并注明“核对无误”内容,由核对人签名、注明核对日期、盖原件持有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可以注明复印件使用用途)。

3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检测单位的资料

主要包括土建施工单位、消防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2、以上每个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以上身份证明文件均需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

检测报告

材料送检报告及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报告。

5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资料

    所在工地采用相关消防产品的资料:产品供货证明——产品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合格证(需提供人加盖核对无误章并签字确认)——产品B标签,(www.cccf.com.cn)可以去这个网站查询。具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及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提供光盘及证明文件。

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竣工图纸资料主要包括总平面图、给排水总平图、建筑竣工图、消防给排水竣工图、消防给排水竣工图、消防电气竣工图、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竣工图、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等,并应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印章。

提供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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