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程序
①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河北消防网(www.hebxf.net)中的“办事直通车-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受理系统。
②抽查。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③报送资料。未被抽中的建设工程留存机打“备案凭证”备查。被抽中的建设单位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消防竣工验收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材料,进行消防验收抽查。
④公告。被抽中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图纸审查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检查不合格的,依法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告知存在的问题,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二)除需要验收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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